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有什么不同
您好!我支持取消拐騙罪,統一改成拐帶兒童罪!因為這兩者量刑有本質區別的!拐騙罪量刑相對于后者要輕!具體分析如下!
一、拐賣兒童罪和拐騙罪有什么區別
1、侵犯的權益不同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即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2、拐賣拐騙的人不同
拐賣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拐賣拐騙的方式不同
拐賣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其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拐騙兒童罪的在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手段多樣,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目的,是為了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拐騙兒童罪,直接故意,主觀上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 役,也有因喜歡兒童或將其收養為自己的子女而實施拐騙的。
5、刑罰不同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對于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身心健康。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
“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根據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什么區別拐騙兒童罪與公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是客體要件、犯罪對象及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本罪的,根據最新刑法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兩者有一定區別,但是犯罪后果都是非常嚴重的。
【法律分析】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可是有些不法分子卻泯滅人性,從事拐騙兒童的勾當。刑法上有拐騙兒童罪及拐賣婦女兒童罪,兩者有相似之處但是也有一定區別。在犯罪對象和客體上面,存在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有哪些不同?
拐騙罪是指利用欺騙、詐騙、綁架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變更他人姓名、財產狀況、聯系方式等行為。拐騙罪是侵犯人權罪之一,適用于對成人、兒童以及其他人的傷害和剝奪其自由的行為。
而拐賣兒童罪是指以非法剝奪兒童的生存權利為目的,將兒童賣往他鄉他鄉或者其他人手中的行為。拐賣兒童罪屬于侵犯財產罪之一,適用于對兒童的人身傷害和剝奪其生存權利的行為。
雖然拐騙罪和拐賣兒童罪都涉及非法剝奪他人自由和生存權利的行為,但其犯罪對象、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等不同,其法律適用和處罰也不同。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拐騙兒童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拐賣兒童罪。但是,如果拐騙兒童只是為了尋求某種目的,例如迫使受害人就范或者是為了尋找兒童本身的目的,那么可能被認定為拐騙罪。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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