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條件
累犯的構成條件有三個方面:
1、從主觀條件上:前罪和后罪都是屬于故意犯罪,司法部門在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出現再次犯罪,因為刑法的主要任務是遏制故意犯罪者,把懲治犯罪分子、防止故意犯罪的人再次故意犯罪作為自己的目的。
2、從刑度條件上:前罪被判處的刑法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由此可見,前罪和后罪一般都是比較重的罪行。如果前罪被判處的處罰是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后罪雖然是應當判以有期徒刑以上處罰,因此不構成累犯。
3、從時間條件上:后罪是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內罪行。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5年以內期限從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累犯,累犯的概念是什么呢?累犯有幾種?首先累犯分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年滿十八周歲的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考驗期滿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罪的,就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特殊累犯指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任意的時間點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會以累犯論處。重點來了:累犯有哪些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如果是累犯,一般法院會從重處罰,而且不適用緩刑。在確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也不得因犯罪,情節輕微等原因來辦理取保候審。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主觀條件,刑罰條件,時間條件。
具體內容如下: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罰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累犯的法律后果如下: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能適用緩刑;
3、不能適用假釋;
4、如果是死緩犯,可以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