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玩忽職守造成個人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玩忽職守罪司法追訴時效是多長,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存在時效延長和中斷的情形,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為十年,自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犯罪的追訴期限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決定。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就是時效延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就是時效中斷。可見,犯罪的追訴期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玩忽職守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存在時效延長和中斷的情形,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為十年,自犯罪之日起計算。
構成玩忽職守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隊、政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一種過失。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于玩忽職守罪適用的刑事立案的標準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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