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合同中有關于快遞丟失的賠償方法的約定,則雙方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導致快遞丟失,則一般按照快遞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托運人或收貨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丟失,則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保價物品丟失,消費者主張按實際價值賠償需承擔舉證責任
。
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王先生托運的物品安全運至約定地點的義務。
現快遞公司運輸的物品丟失,快遞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這就意味著,在未保價的情況下,寄件人如果主張按照丟失或損壞快遞的實際價值賠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寄件的事實以及所寄貨物的實際價值。
法官提示
為避免快遞糾紛,維護自身權益,在寄送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最好進行保價并保存好快遞單、貨物價值憑證等相關證據。
快遞單要填寫完整標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貨物運輸方面如果有特殊要求也應在快遞單上明確注明,一旦發生爭議,保價物品的賠償數額可為司法審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據。
按普通郵件丟失進行賠償。按郵寄規定,貴重物品是要保價投遞的。沒有經過保價的投遞,投遞方沒有責任和義務為此承擔與價值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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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價快件丟失、毀損的,托運方對寄遞物品的實際價值負有舉證責任,如能舉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則按照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如無法舉證,則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順豐條款中的理賠部分已明確顯示,如托寄物在順豐運輸時因順豐直接原因造成遺失時,可以為消費者提供理賠。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順豐理賠具有保價件和未報價件兩種標準。如未保價的快遞發生丟失, 順豐將視托寄物價值不超過1000元,最高可以理賠7倍運費。
法律依據
按照《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相關規定,未保價的郵件若發生丟失、毀損時,應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郵資的3倍。但是不超過3倍郵資的限制只適用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不適用于快遞賠償。也就是說,快遞未購買保價的賠償金額不受3倍郵資的限制。
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因此,未購買保價的快遞丟失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賠償。因此,如果消費者有證據能夠證明所投寄的貨物價值,即使沒購買保價也應獲原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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