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jīng)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xiàn)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質。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jīng)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jié)。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qū)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我國公民擁有合法的肖像權,街拍如果是營利性質的,并且在街拍作品當中表現(xiàn)了極為鮮明的人物特征的,那么就屬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未經(jīng)路人同意,就使用街拍圖片至商業(yè)用途或者參加比賽,那么攝影師就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如何界定侵犯肖像權?
公民在街頭被攝影愛好者“街拍”,而且影像還被發(fā)布在自媒體上廣泛傳播,并給當事人造成比較嚴重的損失,街拍攝影師的行為是否涉嫌名譽侵權?當公民遭遇“街拍”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攝影師在街拍過程中,如何讓自己的作品合法化?周到說法邀請滬上律師為你細細解讀。
沒拒絕拍照不等于同意公開影像
在近日發(fā)生的一起街拍事件中,攝影師聲稱自己的拍攝行為得到了當事人的默許,也就是當事人并沒有反對拍攝。
對此,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貴長律師表示:
當事人沒拒絕拍照不等于同意公開影像。該事件中,攝影師涉嫌侵犯男女主角的肖像權。民法典第1019條規(guī)定:個人的肖像權受到法律保護,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以發(fā)表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攝影師稱拍攝時,未受到當事人的明確拒絕。但當事人的不拒絕拍照,不等于其同意攝影師公開影像。當然民法典也規(guī)定了對肖像權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實施新聞報道、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在本事件中,攝影師對當事人的影像的使用和公開,是一種自媒體的經(jīng)營行為,并不符合上述的例外情形,所以構成對男女主角肖像權的侵權。”
周貴長律師還認為,攝影師可能構成侵犯男女主角的隱私權。但因為拍攝的地點在公共場合,當事人應該也注意到拍攝的人員還比較多,沒有明確拒絕。攝影師如果不知道,他們屬于婚外情而公開視頻則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如果是知情的,故意泄露、公開則構成侵權。
肖像權、隱私權是自然人最重要的基本權利,應當優(yōu)先保護,這與當事人違反私德、甚至是違法違紀受到處罰并不沖突,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劼律師則認為,此事件中,基于被拍攝對象的特殊身份,攝影師的街拍行為不構成對被拍攝對象肖像權、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首先攝影師的拍攝地點是在公共場合,其拍攝和傳播并不存在任何惡意歪曲、丑化、抹黑被拍攝對象的行為。根據(jù)我國《監(jiān)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屬于“公職人員”。公職人員的私生活接受公眾監(jiān)督,接受紀律監(jiān)管,是法規(guī)紀律的基本要求;而對公職人員進行依法監(jiān)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街拍攝影師沒侵犯當事人名譽權
在采訪時,律師們都認為,此事件中,街拍攝影師并未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
董劼律師說,公職人員的隱私權和名譽權,一定程度上要讓位于公民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知情權是指公民對于社會公共事務有知道、參與、表達和監(jiān)督的權利。監(jiān)督權是指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有檢查、評價、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新聞媒體和社交平臺成為了公民行使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重要渠道。通過對公眾人物的合理報道和評論,可以揭露其存在的問題和不端行為,促進其改正錯誤和接受懲罰,維護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
周貴長律師也認同攝影師沒有侵犯男女主角的名譽權。因為攝影師沒有在視頻中發(fā)表任何評論,也沒有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所以不構成對男女主角的名譽侵權。至于當事人因事件曝光,受到社會譴責,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與攝影師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李達律師:名譽侵權還是有點講究的,包括是否有侵權故意?是否有侵權的結果?是否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等等。如果這個攝影師只是單純的街拍,用于生活和創(chuàng)作,我個人理解不構成名譽侵權的。
第一,攝影師在大街上正常拍攝,路人走進鏡頭,是非常生活的東西。此事件中的拍攝地點,那邊有很多長槍短炮攝像頭,兩個主角完全沒有回避的意思,所以攝影師沒有侵權的故意和主觀惡意。
第二,如果男女主角為非合法夫妻關系,卻大街上成雙成對,本身就是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不應該被社會提倡。攝影師街拍,用于自己興趣愛好,發(fā)布在抖音上,屬于正常的使用范圍,沒有侵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在大街上拍照不違法,所以攝影師的街拍行為本身不違法。
第三,就所謂侵權結果而言,事件被推上風口浪尖,實際上并不是攝影師的功勞。 目前攝影師的抖音已經(jīng)看不到任何內容。此事之所以廣受關注,是因為男主角的身份和女主角的身姿吸引眼球,以及女主角在微博上各種炫富、炫身材、炫特權 等,不良影響才迅速擴大,所以這個結果不是攝影師導致的。
第四,男主角的身份本來就應該接受輿論監(jiān)督,所以我覺得攝影師的街拍不構成名譽侵權。
當遭遇街拍時可以說“不”
街拍是有法律邊界的,攝影師有創(chuàng)作的自由,但是不能因為自己是在大街上拍攝,就可以隨意拍攝隨意發(fā)表,要充分尊重被拍攝對象的意愿。
周貴長律師:街拍攝影師不能一位在公共場合,就可以隨意拍攝和發(fā)表。法律沒有對公共場所拍攝的禁止性規(guī)定,但公開發(fā)表,除非具有新聞媒體從事資格且為了公共利益,否則就必須取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在街頭的拍攝,拍攝者必須有充分的敬畏意識,拍攝前應當給予當事人充分提醒,如果對涉及到個人肖像的相片和視頻進行公開和發(fā)表、必須做特殊處理或征得肖像權人的明確同意,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董劼律師:近日發(fā)生的街拍風暴中,視頻中出了兩名主角,還有其他人員,并非屬于公眾人物,攝影師的拍攝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因此,在拍攝肖像作品時,攝影師應明確征得被拍攝對象的同意。若屬于抓拍行為,事后攝影師在后期公開或使用圖片或視頻時,必須經(jīng)被拍攝對象的明示同意。董律師建議,對“明示同意”要進行證據(jù)固定,否則涉嫌侵權,將面臨法律風險。
董律師還提醒,如果我們普通公民在外面行走的時候發(fā)現(xiàn)被拍攝,可要求拍攝者刪除相關照片和視頻。如果拍攝者不同意刪除的,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處理
怎樣算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情況:
1、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jīng)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fā)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xiàn)的人格利益為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制作權,權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過多種藝術表現(xiàn)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
2、使用權,權利人對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如何使用,如自我欣賞。
3、公開權,權利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開,怎樣進行公開。
4、許可他人使用權,權利人可以與他人協(xié)商,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構成侵害肖像權須具備的要件
1、未經(jīng)許可而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或者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肖像權的內容,就其積極方面而言,主要體現(xiàn)為制作和使用的專有權。未經(jīng)許可擅自制作或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是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構成中最主要的損害事實。此處所謂使用,并不僅僅指商業(yè)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對權利人肖像的公布、陳列、復制、銷售等使用行為。使用他人的肖像,只能在權利人許可的范圍之內。如果行為人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但其后改變約定的使用范圍和用途,仍然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無正當理由。雖然未經(jīng)許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即可阻卻違法,從而該制作或使用行為為合法。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標準,螞行睜具體如下:
1、存在侵權行為。未經(jīng)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體現(xiàn)公民形象的視覺藝術作品及其復制品等再現(xiàn)他人肖像的行為;
2、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未經(jīng)肖像權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權的主觀形態(tài)表現(xiàn)為故意;
3、賠償責任的過錯程度要求;
4、不以財產損害為構成要件;
5、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是違法阻卻事由的內容。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jīng)公開的肖像;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帶族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悶歲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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