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被執行拘留一般拘留多少天
欠款拘留最長時間一般最多為十五天,但這種情況是不構成犯罪的拘留期限,如果是屬于刑事拘留的話,那么最長的時間就是為三十天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限之內沒有找到相關的證據就需要釋放當事人。
一、欠款拘留最長時間是多長? 1、單純的欠款不會被拘留。 2、如果是在民事訴訟中因妨礙民事訴訟被法院拘留 的,拘留最長時間是15日。 3、如果是因欠款發生糾紛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一般拘留15日,如果有其它違法行為的,合并執行拘留時間不超過20日;如果在沖突中造成對方輕傷或有其它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則屬于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日,如果沒有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則以后還會被逮捕直到判刑。二、拘留的注意事項 執行過程中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國民事訴訟法對拘留的規定比較籠統,而最高院對拘留問題也沒有作出相對具體的司法解釋,因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時存在很多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權威,淡漠了人權保護,影響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據在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經驗,認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為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后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準。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續,但過后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認并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于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悔過書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一步嚴格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必須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后方得解除拘留;對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綜合上面所說的,拘留一般都是因違反了法律的責任而所實施的行為,但對于因欠款而拘留的話,那么就要看是屬于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這兩種所拘留的期限是不一樣的,最主要的就是不能超過關押的時候,這樣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拘留要剪頭發嗎?
刑事拘留階段是沒有強制要求剪發的,但是一般為了衛生都會理成短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1、看守所應當有供人犯沐浴的設施、設備。
2、看守所應當依據季節變化和實際需要,規定人犯洗澡、理發、洗曬被服的次數和時間。
3、經常保持監室內外的清潔衛生,注意美化環境。每天打掃監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溫、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擴展資料
刑事拘留期間的注意事項
一、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問題
在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計算中常常出現的錯誤是期限計算不準確。辦案單位往往將刑事拘留的當日計算在內,導致對整個刑事拘留期間少計算1日的現象發生。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二、路途時間是否從拘留期間扣除問題
路途時間是否要計算在拘留期間內存在一種錯誤認識,認為押解途中的時間不應算刑事拘留時間,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期間的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
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看守所收押人員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一般看守所都不讓送鞋,但拖鞋除外。
2、褲子不要有系腰的帶子。
3、短褲一般要四角的,不要三角的。
4、衣服不要有金屬釘扣、裝飾扣、金屬拉鏈和繩帶。
5、不要送食品和香煙(有特殊情況除外)。
6、若被羈押人是外地的,還可以匯款方式一次性匯不超過6個月的現金。當然,若有特殊情況或是有其他關系的,可以超過6個月的限額。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擴展資料:
看守所中嫌犯的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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