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3條規定是什么
刑法第313條規定是什么刑法第313條規定是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定罪量刑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具有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惡意欠款不還的量刑標準
欠錢不還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會被定罪量刑。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訴后要求償還,法院下達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不償還信用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需繳納信用卡逾期滯納金,當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或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發卡銀行支付的費用。
2、用戶使用信用卡透支以后,一般有20多天到50多天不等的免息還款期,如果持卡人還款逾期,那么該持卡人上月的所有費用都不再享受銀行的免息待遇,而循環日息高達萬分之五,即年利率達到18%.
3、信用卡逾期還款記錄會進入央行征信系統生成不良信用記錄。
4、如果信用卡超過3個月不還款,銀行就請律師向用戶發出律師函,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將由持卡人承擔。
5、惡意透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欠錢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會判刑嗎
欠錢不還在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是不會被判刑的,不過,如果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拒不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故意損壞或者轉讓相關財產,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欠錢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會判刑嗎? 欠錢不還被法院強制執行一般不會被判刑,除非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三、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扣留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查封財產保管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 拍賣和變賣 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百四十八條 搜查措施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第二百五十條 對不動產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綜上所述,如果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但是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情節嚴重的就會被判刑,被執行人被判刑以后,人民法院仍然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書未寫執行期限而拒不履行
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會被判處刑罰的,是三年以下的量刑、拘役或者罰金。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二條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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