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為了保證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內容能夠實現,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我國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強制義務當事人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義務的行為。在法院對案件下達判決書后,被告人并沒有進行上訴,但同時也不履行判決義務或者下落不明的,原告可以向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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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
1、申請。原告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一并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均需原件和復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于執行效果。
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后,通知被告人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告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后,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告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告人的工資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告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告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于無財產可執行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告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后,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告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并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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