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應注意什么事項
一、提起刑事 自訴案件 應注意什么事項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 代理 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 一審 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 申訴 。 二、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l)屬于《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 立案 、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于本法院 管轄 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 訴訟 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 證據 。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例如,根據我國《 刑法 》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允許受害人及其直系親屬直接去法院提起自訴,而其中也要求滿足規定的條件之后,法院也才會受理。當然如果發現自訴案件嚴重危害到了社會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了國家利益的話,則也是有可能從自訴轉為 公訴 案件,之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可以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審理 自訴案件 的范圍,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指 刑法 分則具體犯罪條款中明確規定為“本罪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有少數幾種,如 侮辱罪 、 誹謗罪 、 虐待罪 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等。 (2)被害人有 證據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指被害人已掌握有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而被告人被起訴指控的犯罪行為系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單處 罰金 刑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雖屬 公訴 案件,但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投訴后,公安機關不予 立案 ,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被害人不得已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能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有: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虐待罪;(4)侵占罪。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2)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和侵犯知識產權案;(3)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可以自訴嗎? 具體有哪些?
可以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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