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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量刑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已滿多少歲的人犯罪)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8-12 11:34:32

少年犯罪多少歲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原則上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即可以判處刑罰。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青少年犯罪是指兒童向成年期過渡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這個特定年齡階段的劃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為基礎的。青少年犯罪一詞是個使用比較普遍,但劃分標準和含義卻不明確的概念。各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標準和年齡界限,但相互之間差別很大,無統一的內涵和外延。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

小孩犯罪多大歲數判刑

小孩犯罪有以下三種判刑情況:
1、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盡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于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1)自身預防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2)家庭預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
(3)學校預防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4)社會預防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要做到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少年犯罪幾歲可以判死刑

青少年犯罪判刑年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包括該周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年犯故意殺人等嚴重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判多少年還要視犯罪情節而定。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情節特別嚴重,但是也不能適用死刑。不會等關到成年以后再判,都是按照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來判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以,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肯定不會判處死刑的。

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

我國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屬于兒童。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與所犯的罪名密切相關。若是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也會有其余的處罰。那么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在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項罪名時,才可以定罪量刑。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比照相應罪名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因未達相應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么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并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定義青少年犯罪在我國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學研究中及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這一特殊主體實施的犯罪,亦指主體由兒童向成年過渡這個特定階段(一般指進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結束),由于主客觀原因而實施的各種犯罪的通稱。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已滿14歲至25周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觸犯法律、依法應受刑事懲罰的行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青少年實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乃至社會越軌行為,也視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強制措施和被起訴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學、逃夜、不服監護人管教、流浪、與不良行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為,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則視為犯罪,受到司法干預,這種情況被稱為“身份罪”。      智利1967年頒布的少年法規定,對違法少年采取4種保護方式:交國家管教組織教育;交父母管教;交親屬或者國家指定的監護人管教;監視自由,定期考察,參加指定的活動等。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刑法在立法中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教育、預防、保護和社會化原則,把保護同刑罰處分相結合,體現從寬和人道原則,把處理不良行為同處理犯罪行為相結合,體現預防犯罪原則,但這些原則畢竟只是原則,在有些方面還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無法可依。我們現在可以對有些家長不送子女上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可以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家長對子女不加管教呢?前不久有一個很受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例,因男女大學生同宿,學校按校方規定對他們進行處分,他們卻將學校起訴到法庭,說是學校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隱私權。學生和子女不服從管教又怎么辦?有些學生就是整天不上課,泡在電子游戲室里;有些女孩子晚上偏要不回家住宿,怎么辦?是不是可以打電話報警,或要求派出所采取強制措施?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現實生活中,甚至就有父母的送子女到派出所處理,派出所無法處理,做父母的就大義滅親,殺死子女的案例。所以說,我國法律對青少年犯罪,有處理從寬的規定,但還沒有管教從嚴的相對應的法律措施,這就給我們學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艱巨的任務。      兒童指的是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此時無論所犯任何罪行,都是不能夠承擔刑事責任的。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兒童犯罪年滿幾歲可以判刑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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