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
如今的國家越來越重視生態環境,民法典也出臺了有關損害生態環境需要承擔的責任以及賠償的相關規定,但是大家知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嗎?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及相關內容。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 1、人身損害賠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5方面: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合理費用。
二、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環境污染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采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當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的法律知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等。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構成侵權,則被害人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前提是此人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就要求我們知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要會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做為或者不作為。2、損害實施。即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3、因果關系。即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系。4、過錯。即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害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法律上的故意和過失狀態。
二、哪些民事侵權案件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基于人格利益造成的損害 人格權可以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人格權是人生而為人所享有的權利,“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基于人格權侵權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侵權案件(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案件(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的侵權案件。(四)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對應“解釋第一條”) 2、基于特定身份權造成的損害 身份權包括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榮譽權、著作署名權和法人的榮譽權、著作署名權等,他的產生是以人格權為前提,是民事主體因某種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該“解釋”對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身份權賦予了一定的保護,就特定身份權的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情形是: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該“解釋”第二條)。 3、基于對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民事權利主體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對于死亡后的權利,該解釋給予了延伸保護。情形如下:(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該“解釋”第三條) 該條是看似是對死者的保護,本質是對其活著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精神利益和人格尊嚴的保護。在侵權類型上,同樣屬于以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損害,損害后果則表現為對死者近親屬蒙受感情創傷、精神痛苦或者人格貶損。 4、對與精神利益有關的特定財產權利的保護 一般而言精神損害只限于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但是對于特定具有重大意義的財產權利也給予了保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財產權利都受到保護,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權利才給予了保護。例如:具有特定意義的相片,且該相片是其父母遺留的,僅存一張的相片,若因侵害人過錯導致永久滅失,權利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就是關于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么有三個、要么有四個,包括侵權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至于是否包括過錯,則需要看法律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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