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擾司法程序罪
干擾司法程序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構成特體
1、罪體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行為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這里的聚眾哄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哄、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沖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沖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
2、罪責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這里的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
構成要件編輯 語音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于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如審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規的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如巡回法庭在案發地臨時開庭的場所;既包括設在室內的開庭場所,也包括設在室外的開庭場所,如公審所使用的場所。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法庭具有極大的尊嚴性、嚴肅性。
法庭秩序是指為了保障法庭開庭審理訴訟案件的各種活動得以正常順利進行,要求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共同遵守和維護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審理訴訟案件的活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法律保障,嚴重干擾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對這種行為適用刑事制裁,實屬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款規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 訴訟參與人 ,嚴重 擾亂法庭秩序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罰:根據刑法第30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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