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治安罪的標準
擾亂治安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一般按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具體情形包括如下: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2、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包括: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量刑標準如下: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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