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我們在街上看到流浪狗可能會不以為然,不過這其中也存在著一定的潛在威脅。狗狗有著一定的領地意識,而路人完全不可能知道哪些地方被它們視作了領地。一旦觸犯了它們的領地就有可能被它們視為敵人,并遭受到它們的攻擊。而流浪狗都沒有主人,如果路人被咬了,那也投訴無門,只能自認倒霉,對于這一問題該如何得到改善。
流浪狗咬人對于路人造成的是直接的傷害,給無關群眾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脅。不僅如此,如果頻繁出現流浪狗咬人的情況,那么狂犬病的患病率勢必會身高,到時候發病群眾多數會死亡,因此這對于人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相當大的隱患。
對于有主人的狗狗咬人,那么我們可以找飼主讓其負責,但是對于無主的流浪狗,又讓誰來負這個責任呢?因此,治理犬患、杜絕惡犬傷人事件的發生,最終還要落實到城市管理上。首先,要建立長效管理機制。除了教育引導養犬人增強公德意識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外,相關部門還要建立相應的收容流浪動物的場所,切實加大規范養犬的監管力度,為規范犬只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及時查處公共場所違章攜犬行為,組織收容和管理無主犬。其次,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比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以及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工商部門加強犬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查處違法經營行為;衛生部門做好防疫工作,預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傳播流行。
當然要防止狗狗隨意咬人,我們也有很多要注意的點。首先看到流浪狗狗最好不要隨意靠近,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當然如果你覺得這條狗狗還算溫順那么你要靠近它們也沒辦法。不過要注意的是最好不要直視狗狗的眼睛,正視狗的眼睛是相當危險的,這會讓狗狗覺得是一種挑釁,如果一只狗狗正處在要攻擊人的狀態,正視它的眼睛就更容易激怒它,很容易讓它主動的攻擊你,所以如果你覺得一只狗狗很緊張,對你不善意,就要避免與它的眼神的正面接觸,讓它覺得你是弱者,會使它相對放松些,也就不那么容易沖向你來咬你,這是防止被狗咬傷的第一步。
一、責任主體為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情形
關于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要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82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一般情形下,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為飼養人或管理人,因為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飼養人或管理人實際控制且占有該動物,因此負有承擔該動物致人損害的風險以及該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為基于飼養人或管理人意思而脫離的情形。該種情形指的是飼養人或管理人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為某種法律行為從而喪失對該動物的控制與占有。此時又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有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此時原飼養人或管理人與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明確的轉移了占有。那么此時的責任承擔應當如何具體界定呢?下文擬對此進行分析。
(一)當飼養人和管理人為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
有兩種情況:第一種,飼養人不僅是動物的所有權人而且還是該動物的實際控制人,此時毫無疑問責任主體為該飼養人。第二種,飼養人雇傭第三人對該動物進行喂養和控制,在此種情形下雖然該動物處于受雇人的實際控制下,但當該流浪動物致人損害時仍應由飼養人承擔。因為該受雇人對于受害人而言并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輔助人。另外還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此時也是由飼養人承擔責任。
(二)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不為同一人時的責任承擔
飼養人和管理人不為同一人,也即飼養人和管理人是分離的,此時我們應當考察分離的具體原因,來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到底是哪一方。此時分兩種情況。
1.第一種為基于飼養人和管理人意思而脫離的情形
即飼養人和管理人通過實施某種法律行為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控制與占有。此時又可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為有明確的接收對象,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租賃法律關系時。雙方通過締結合同形成租賃法律關系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此時的責任承擔主體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
(2)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借用法律關系時。此時的法理同租賃法律關系一致,該動物處于借用人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為管理人。
(3)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委托買賣法律關系時。雙方的委托買賣法律關系等價有償且此時動物處于受托方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為管理人。
(4)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保管法律關系時。此時管理人通過保管法律關系取得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但需要分兩種情形,若為有償保管,則責任承擔為管理人;若為無償保管則管理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形則由飼養人承擔。
第二種主要是是指飼養人或管理人主動拋棄該動物,放棄對該動物的所有權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動物。此時此種拋棄是無效的,因為喪失控制與占有的動物處于危險狀態,將會對公共利益和人命安全造成威脅。所以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仍然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此時我們又要考慮,若該被拋棄的動物處于流浪狀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事實,最終的責任承擔者為飼養人或管理人,但確實無法找到飼養人或管理人,此時受害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看下文關于責任主體為安全保障義務人與流浪狗管理部門的分析。
2.第二種為非基于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分離
即飼養人并未實施某種法律行為而喪失了對該動物的控制與占有。分以下幾種情況:
(1)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系時的責任承擔。即并非基于飼養人自己的意思而使得其喪失了對該動物的占有,與新的管理人之間形成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無因管理指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飼養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此時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是在無因管理人之下,同時為了方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保障受害人的權利應由無因管理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則,無因管理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飼養人追償。此種情況是無因管理人是出于善意而暫時進行占有,并未長期進行控制,并且其主觀上沒有想要取得該流浪動物的所有權,如果無因管理人的占有超出了合理的時間限度或者該管理人在占有之始既是為了取得該流浪動物的所有權,則該種情況下管理人取得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應當為責任承擔者,且不可以向原飼養人追償。原飼養人承擔責任后還可以向該惡意占有人要求追償。此種情況筆者認為屬于下文第六章中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2)流浪動物喂養人的責任承擔。即并沒有管理人與飼養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系,但存在流浪動物喂養人對該動物進行了喂養。流浪動物喂養人只是出于愛心而對流浪動物進行了喂養,并沒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沒有意圖或者實際獲得利益,所以喂養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在某些情況下,如喂養人在人員聚集的地方喂養,使得流浪動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損害,此時喂養人的這種喂養行為對聚集在此處的人員形成了一定的危險性,理應負有臨時的管理責任,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喂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3)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飼養動物。即侵權行為人以侵權行為如盜竊、搶奪等非法手段奪得他人的飼養動物。此時因侵權行為而獲得他人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因為此時侵權行為人實際控制且占有該飼養動物,在非法占有期間基于危險控制理論,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但原飼養人即合法所有人對該動物的權利,并不因為非法占有人承擔該物的侵權責任而受到否定。
二、責任主體為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情形
對于流浪狗在小區內傷害業主的行為,因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有物業服務合同,對于小區內的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屬于安全保障義務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有關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對于流浪狗進入小區內的行為,物業公司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其進入或者將其驅趕出小區,或者向有關流浪狗管理部門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沒有實施上述行為,則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正好回答了問題,但是此時物業公司只是承擔補充責任,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依然是飼養人或管理人。
三、責任主體是否可能為流浪狗的管理部門
對于上述流浪狗在小區內傷害業主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請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該傷害行為發生在小區以外,不屬于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圍,則受害者的損失應當由誰進行賠償呢?流浪狗的管理部門也即公安機關為不特定人群飼養動物的行政主管機關,但對于受害者所造成的損失公安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么?相關的案例判決持否定意見,公安機關僅負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職責,并不對受害者所受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于這部分受害者的權利如何進行保障呢?對此問題我國法律尚存在空白。
四、責任主體為受害人的情形
受害人為責任承擔主體的情形主要是屬于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免責事由的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如果損失是由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或減輕承擔,不承擔或減輕承擔的部分則由受害人承擔。
五、責任主體為第三人的情形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3條的規定,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流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也可以要求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償。此時第三人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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