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法律是什么呢
法律分析: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對于這種案件,可以由該法庭合議庭直接審理、判決。如果原審判組織是獨任審判的,則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擾亂法庭秩序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擾亂法庭秩序罪立案標準是什么?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擾亂法庭秩序會受到什么處罰?
行為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不聽勸阻的,可能會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對于態度惡劣,損害法庭的尊嚴,使審判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有嚴重后果,構成刑事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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