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人怎么確定責任?
一、高空墜物傷人怎么確定責任?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 侵權行為 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 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 訴訟 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于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并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 證據 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 侵權責任法 》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 過錯責任 的歸責原則。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 法規 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 連帶責任 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擔連帶責任 ,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一直以來,高空墜物給我帶給大家的算是比較多的,主要是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造成損失之后要加害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加害人是不能夠進行確定的,所以我們國家采取的責任的主要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被高空墜物砸傷,怎么要求賠償
法律主觀:
一、高空墜物砸傷人如何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民法典規定有哪些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 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三、施工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怎么劃分
建筑工地高空墜物的責任確定有以下相關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 連帶責任 。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高空墜物砸傷人如何賠償?
很多人都知道高空墜物在小區當中是比較經常發生的,高空墜物有著很大的危害性,不僅僅會造成人員傷亡,還有可能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所以不可以小看高空墜物的危險,關于高空墜物砸傷人如何賠償很多人不知道,接下來讓來告訴大家高空墜物案件的處理原則。 一、高空墜物砸傷人如何賠償?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據相關法律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或者從建筑物上脫落、墜落的物品致人損害的賠償問題,受害人應該向發生物體墜落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求索賠。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該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責任,但使用人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的除外。“就何女士的情況,如果確認為高空墜物,但是無法找到具體哪一家,應由樓上所有住戶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是極其危險的因素,墜物一旦砸中人,輕者受傷,重者死亡,造成的損失無法估算。墜物的所有人、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等,在高空墜物事故中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如今城市樓房越建越高,室內空間有限,很多人習慣將一些雜物堆放在陽臺上或防護欄里,很容易掉落。如果樓下是人流量大的街道、公共場所進出口、商業區等,墜物砸壞車輛、砸傷甚至造成人員傷害的幾率非常大。作為業主,必須時常檢查自家陽臺和窗臺上的花盆等雜物是否存在掉落的風險;作為物業等管理者,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發現誰家防護欄上堆放了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時提醒和 警告 。從小處著手,人人知文明、護文明,才能預防高空墜物的事故發生。 綜上所述,對于高空墜物砸傷人如何賠償已經告訴大家了,高空墜物造成損害的是必須要先確定責任人,但實際上發生高空墜物的時候往往很難找到責任人,在這種時候就需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果沒有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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