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三方面,就包括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過失,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在客觀上,則要求過失行為必須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
過失犯罪的性質: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于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單位過失犯罪: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社會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此統稱為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我國的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是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為的時候,明知該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雖不希望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為,并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罪,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相對,由于程度沒有故意犯罪那么惡劣,因此在對過失犯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不會如對故意犯罪的處罰那么重。而在成立過失犯罪之后,按照規定即使是再次犯罪,也不會成立累犯。此時,不管前后兩個罪都是過失犯罪,還是前罪和后罪一個是故意犯罪一個是過失犯罪,這些情況下都不能認定為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累犯的種類和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對累犯的規定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一、累犯分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一)普通累犯 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二)特殊累犯 特別累犯是特指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包括四個罪名:是間諜罪,叛逃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與普通累犯不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不受5年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只要犯罪分子再犯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即使是過了5年之后再次犯罪的,也要被認定為是特殊累犯。
二、累犯的構成要件(一)普通累犯的構成要件1、主觀要件 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如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后罪是搶劫罪或者盜竊罪,此時是累犯。如果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后罪是失火罪,則此時不是累犯。2、刑度要件 前后兩罪都必須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么無論后罪被判處什么刑法,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地,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確定判處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3、時間要件 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內。其中“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就是說,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4、年齡要件 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后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個要件都滿足才成立累犯,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二)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 構成特別累犯的條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后兩個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構成特別累犯,或者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也不構成特別累犯。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那么不管行為人被判刑罰的是輕是重,再犯后罪的時間是否在5年內,都成立特殊累犯。 此外,如果行為人前后兩罪有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此時雖然不成立特殊累犯,但是若行為人滿足普通累犯的四個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還是可以成立普通累犯。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于累犯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累犯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構成要件:1、主體條件:前后罪均為已滿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根據刑法修正八:過失犯罪和不滿18歲的人犯罪的均不成立累犯。注意:不滿18周歲是指前后有一罪為不滿18周歲時就不成立累犯。2、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圍,重點就是在于懲治那些主觀上處于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3、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法律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并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后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后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4、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這里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里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于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構成累犯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包括: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排除過失犯罪;
2、前罪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
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
3、前提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4、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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