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在我國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妨害司法罪是分為很多類型的。比如打擊報復證人罪、包庇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本罪的特征在罪狀上已經反映出來,即第一,行為特征是“打擊”,第二,目的是“報復”,第三,對象是“證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秩序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聚眾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擾亂法庭秩序罪處罰最新規定
一、什么是擾亂法庭秩序罪 (一)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概念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 開庭審理 案件過程中, 訴訟 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從犯 罪時間看,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從犯罪地點看,本罪限于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內;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凡是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態度。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罰金 。 三、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表現形式 從犯罪行為來看,須是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謂哄鬧,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圍進行起哄喧嘩、吵鬧、攪亂、喧鬧、指責、誹謗、辱罵、播放噪音等活動,以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所謂沖擊,主要是指未經允許、不聽勸阻,強行闖入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泥土、污穢物品;在法庭上毆打當事人及 證人 、鑒定人、 辯護人 、翻譯人等訴訟參與人;砸毀、破壞門窗、桌椅、話筒、音響等設備、設施等等帶有暴力色彩的活動。所謂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即在法庭上毆打執行公務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審判員、陪審員、 公訴人 、法警、書記員等。 在法庭外毆打正準備參加開庭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應視為本罪的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于不是參加開庭或正準備開庭的司法工作人員實施了毆打行為,如在偵查階段毆打正在訊問 犯罪嫌疑人 或者詢問證人的偵查人員,在執行階段毆打人民法院執行判決的執行人員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也應是他罪,如 妨害公務罪 。此外,本罪還必須以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構成必要。雖有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但若沒有給法庭秩序造成嚴重擾亂,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在認定構成了擾亂法庭秩序罪之后,雖然是在《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中進行處罰,但此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這樣作出的量刑才是比較合理的。值得一提的是,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
擾亂公共秩序罪立案標準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1)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2)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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