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于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次刑法修訂中于第17條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中的殺人罪明確界定為故意殺人罪,其意亦在于此。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中的過失犯罪罪名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2、過于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借的主客觀條件并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認為“輕信能夠避免”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注意:過失犯罪的認定要注意兩點。第一,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緩和。第二,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過失行為雖然已經造成了基本結果(成立基本的過失犯),但在能夠有效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既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有回避結果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不防止的,對加重結果成立故意犯罪。主要有以下內容:第一百一十五條【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九條【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第三百二十四條【過失損毀文物罪】第三百六十九條【過失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條【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三百九十八條【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條【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罪有時候是可以進行避免,只要當時人的警惕性再高一些,就可以進行避免。對于過失罪的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說,過失罪的處罰會比故意罪的處罰降低一些。且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態度進行酌情處理。
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1)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泛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玩忽職守罪。(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后果必須是過失行為所引起,二者存在著因果關系。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區別于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并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二、過失犯罪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
(1)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
2、過于自信的過失:
(1)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狀態。
(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而疏忽大意是無認識的過失。
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1)相同:兩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區別: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認識上)間的主觀上考慮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采取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則考慮到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一個是明知,一個是預見。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標準:
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四、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
(1)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
(2)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條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正確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1)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2)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因為他認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后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為人沒有考慮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1)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
(2)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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