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認定
過失的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應當預見的前提是能夠預見:需要考慮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即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實害結果,而非任何結果。 2、過于自信的過失。又被稱為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行為人在已經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還實施該行為,是因為行為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相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所憑借的主客觀條件并非真實可靠:過高估計自己的主觀能力、不當地估計了現實存在的客觀條件對避免危害結果的作用或者誤以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結果發生。這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認識因素。輕信能夠避免又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這便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認為“輕信能夠避免”是過于自信過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 過失犯罪 的認定要注意兩點。 第一,過失犯的客觀構成要件。過失犯存在實行行為,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實行行為緩和。 第二,過失向故意的轉化: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對某種法益產生危險,但故意不消除危險,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地,直接認定為故意犯罪。過失行為雖然已經造成了基本結果(成立基本的過失犯),但在能夠有效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既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有回避結果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防止加重結果發生的義務卻故意不防止的,對加重結果成立故意犯罪。 《 刑法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中什么是注意義務
【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在刑法中的定義和區別說明】
預見義務是指行為人負有的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責任。對于預見義務的來源在理論界尚存在一定的爭議,我們認為應當將行為人預見義務的來源歸結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以法律、法令、法規、制度、命令、合同等形式所明示的預見義務。例如《刑法》中所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醫療事故罪通常屬于違反此類預見義務的過失犯罪。二是一般的社會經驗所要求的行為人在實施特定行為時所應履行的預見義務,其中包括了一定職業和業務對行為人所提出的特殊的預見義務以及日常生活準則所確立的預見義務等。結合本案,不論是從《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角度,還是從一個食品加工者所應具備的社會經驗角度來看,祁某霞都負有制售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義務,而且是負有較高的避免出售對人體有害食物的預見和注意義務。 預見能力是指行為人具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能力。我們認為在判斷預見能力問題時,應當以行為人自身的實際注意能力作為主要標準,以社會上一般 人的預見能力作為重要參考,同時應當密切關注可能會對行為人預見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如后果可能的危害程度、實施具體行為時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對所實施的行為的熟悉程度等。細言之,就是在進行具體分析時,首先要注意在當時具體的條件之下一般具有正常理智的人對這種結果的發生能否預見,從而做出初步的判斷。在此基礎上,從實際案情出發,根據行為人的年齡、所從事的職業、技術熟練程度、社會閱歷、智力水平、案發時的環境是否可能降低其預見能力等客觀因素,分析判斷行為人在案發時的實際預見能力。
過失犯罪怎么樣處理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第一,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的限制。只有當過失行為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也不界定為犯罪,但可以進行教育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在處罰上,因為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明顯要小,因此《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要輕。【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的應當預見規定是什么
疏忽大意的過失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應當預見”包含行為人的預見義務、預見能力、可預見性和危害社會的法定的結果。其中,如何認定“預見能力”是刑法學界爭議的焦點,對此,主要形成了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但這三種學說都不能完滿地解決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問題,筆者對此進行了簡要的評析,認為只有將預見能力理解為“排除行為人不應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觀標準,才能恰當地解釋疏忽大意的過失的預見能力的問題。 【關鍵詞】疏忽大意的過失;預見能力;主觀標準 過失犯罪,我國刑法第15條作出明確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根據該規定,我國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過失犯罪由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組成,其中,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但是,究竟應該怎么認定疏忽大意的過失中的“應當預見”,是學術界和司法實踐的爭論焦點,筆者于此略作探討,以饗讀者。 應當預見顯然是一種預見的義務,但是,預見義務的前提是能夠預見,而能夠預見的前提條件是具有可預見性。因此,預見義務、預見能力、可預見性就成為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中“應當預見”所必備的條件,同時,“應當預見”的對象是“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預見的對象也是理解“應當預見”的所必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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