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詐騙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詐騙罪是故意犯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3、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了欺騙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就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此外,這種財物,既可以是有形的財產,也可以是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比如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他發票的,也成立詐騙罪。
4、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除此之外,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有的商家做廣告,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宣傳,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什么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構成的重要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3.欺詐行為導致對方財產損失。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詐騙罪的刑法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需要3000元至1萬元以上;“數額巨大”需要3萬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需要50萬元以上。
在本案中,陸某共騙取財物18.8萬,已經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詐騙可能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報警,但是并不是每一個詐騙案都可以被公安局立案調查,詐騙金額需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行,而且每個省份的標準都不一樣。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聯合發布的《北京市關于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犯罪的數額標準》規定:
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但在上海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其中,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并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眾普遍認為只有陌生人才會騙取錢財,但周小姐因愛情沖昏了頭腦,所以說,日常生活中,不管是親人朋友,還是陌生人,我們都要提高警惕防止詐騙,時刻保持頭腦清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擴展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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