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騙罪金額如何認定
一、詐騙罪金額怎么認定的?
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詐騙罪的量刑也是根據金額的多少進行判定的,詐騙金額越多刑罰越重。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一般判多久?
犯詐騙罪一般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判刑之后還需要還錢嗎?
詐騙罪判刑后還是需要還錢的。因為判刑只是刑事責任,而還錢是指罪犯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法》規定,構成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的金額認定標準分為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等。詐騙罪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嚴重的情況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詐騙罪判刑了之后還是需要還錢的,因為量刑只是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認定詐騙罪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的,認定為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定罪詐騙罪,詐騙金額如何認定
在我看來,在詐騙罪中具有定罪量刑意義的犯罪數額,最重要的便是要反映出被害人財產法益所受侵犯的程度,也就是詐騙數額說應該是一種被害人財產實際損失的數額。如果被害人在詐騙中也有獲取到一定的利益,那么應該從詐騙額中扣除,扣除后的詐騙額才是一個更為合理的定罪量刑標準。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答復中明確規定,“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1]8號)。該紀要規定,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依據以上司法解釋答復于會議紀要我們可以知道:
一是認定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最后實際詐騙所得額計算,即以被害人遭受到的實際損失來認定詐騙數額,相當于把詐騙罪理解為對整體財產的犯罪。二是行為人為實施詐騙,作為犯罪成本體現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以及行賄、贈與等費用并不能在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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