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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8-16 04:39:42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一、最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大病加50%,絕癥加100%)

3.取消資格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

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作

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x月工資。

6.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 (1.50% )× n/1。

(三)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無效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1=應得工資×25%賠償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的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的賠償=雇傭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對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的賠償=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的合理調查費用

二。違約責任應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確定違約責任的前提),主要包括:

1.一方當事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

3.一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

4、質量不符合約定等。

(二)經濟合同不履行的事實,必須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卻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如收貨、無故拒絕貸款等。);

違約:是指當事人本應預見到自己的某些行為可能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但認為該種后果可能避免,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后果發生,致使合同義務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但無論是故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只要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也是按照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具體工作年限確定的。只要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滿一年,就應支付其工資的兩倍作為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資;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資加醫療補助費;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資;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資;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所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規定的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公式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以下規定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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