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違約方一般是沒有合同解除權的。對于遵守合同約定的一方,在發現對方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之后,可以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判斷合同目的是否還可以實現,若是不可以實現,那么守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
一、違約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民法典是怎么規定的? 違約方是沒有權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個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不僅守約方到不得利益,而且違約方公司也將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出現“雙輸”的局面。 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關于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二、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能否同時適用? 合同解除與實際履行不能同時適用,合同一旦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即歸于終止,則無法再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了。 合同成立前,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已經與他人簽署了合同的單位、個人,可能會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這些違約行為的實施,可能會導致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的權益受損,甚至有可能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對于合同目的因為違約行為存在不能實現了的情形,守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
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不享有。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屬于守約方的,只有守約方才有權利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約束的一種承諾,應當得到遵守和履行。或者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意一方都可以解除。但是有些情況下,如果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將面臨更大的損失,而守約方拒不行使解除權。那么法院應當根據違約方的請求判決解除合同。
按照現行法律,違約方沒有解除權,其解除合同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在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關于違約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應完全予以排斥。判決雙方合同解除,違約方賠償了守約方較高金額的損失,形成了雙贏的結果。
因此,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允許當事人因違約而獲得利益,違約方無解除權應該還是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違約能導致解除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違約可以解除嗎
可以。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非違約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如果只是存在違約行為,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后,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如果存在合同僵局,那么違約方也可以主動訴請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如何確定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的違約方如果拒不履行違約責任的,此時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強制要求其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確實無財產可以賠償損失或者是支付違約金的,此時,如果有擔保人或者是其他責任人的,可以要求其他 連帶責任 人承擔責任,事后可以向違約方追償。
三、違約金的作用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綜上所述,合同違約可以解除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是事由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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