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勇春的牡丹江黑社會組織主犯
史勇春,綽號(二胖)1971年11月30日出生于牡丹江市,初中畢業(yè)后步入社會,很快就形成了自己的“勢力范圍”。1992年12月,史勇春因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1997年5月,又因吸毒被勞動教養(yǎng)三年。此間,史勇春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接著又成立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此外,史勇春還利用各種關系結識并賄賂了一些執(zhí)法人員,這讓他更加有恃無恐、無惡不做。
為了在社會上樹立“老大”的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史勇春陸續(xù)糾集范偉、丁克柱等20多人,多次無故滋事,隨意毆打他人,尤其是與有著牡丹江市政協(xié)委員光環(huán)的,牡丹江市嘉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哲,勾結在一起之后,逐步演變發(fā)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這個組織中,兩人處于核心地位,是組織者,領導者,擁有最高決定權。其手下人員對2人惟命是從。他們擁有嘉林有限公司、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經(jīng)濟實體,總資產幾千萬元。
史勇春曾任牡丹江市銀鑫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牡丹江市銀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糾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實施暴力傷害,先后將多人打傷。九十年代后期至二十一世紀初,史勇春又網(wǎng)羅多名社會閑散人員,繼續(xù)實施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等多種暴力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還通過聚眾賭博、虛報注冊資本開設公司、偷稅等活動,聚斂錢財,逐漸形成了人員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徒?jīng)濟秩序,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jīng)最高法院核準,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2001年2月初,楊秀梅和尤雪晶帶著各自的上訪材料,開始奔走在牡丹江市各相關職能部門。2001年2月27日,史勇春因吸毒被處以勞動教養(yǎng)三年。楊秀梅和尤雪晶得知這一消息后,決定到哈爾濱上訪。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尤雪晶告訴楊秀梅,自己白天接到一個陌生人打來的電話,“警告”她“再告狀就會沒命”。楊秀梅鼓勵尤雪晶一定要堅持下去。
2001年7月,楊秀梅和尤雪晶來到北京上訪,終于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之后法網(wǎng)悄悄地張向史勇春及其黑惡團伙。
2004年12月13日,史勇春被警方逮捕。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史勇春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賭博聚斂錢財,為犯罪奠定經(jīng)濟基礎,又通過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非法經(jīng)營和強迫交易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利642萬余元,先后致1人死亡、5人重傷。
與此同時,一個個徇私枉法袒護史勇春等人犯罪行為的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也被牽出:1997年9月23日,史勇春傷害他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于得水及該大隊民警霍金剛收受史勇春賄賂后,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2000年9月4日,史勇春等人開槍將某酒店經(jīng)理打傷,牡丹江市公安局景福派出所所長何喜貴又收受其賄賂,安排辦案民警填寫非正式的“取保候審單”將史勇春放走……
2006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史勇春死刑,并處罰金1365萬元;其余27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也分別獲刑。 最高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史勇春在較長時期內逐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直接故意實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實施傷害;以暴力和威脅方法搶劫財物;為索討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在經(jīng)營過程中隱匿收入,偷逃應繳稅款且數(shù)額巨大;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經(jīng)營典當業(yè)務過程中發(fā)放信用貸款;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等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偷稅罪、非法經(jīng)營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在違法犯罪活動中,史勇春動輒傷害他人,致5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中1人嚴重殘疾,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其還犯有其他多種罪行,人身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并予并罰。
經(jīng)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判決,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史勇春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別判處相應刑罰。2009年1月6日,牡丹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主犯史勇春經(jīng)最高法院核準,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364萬元。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一、行為的“暴力性”
暴力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為明顯的行為特征。暴力又可以分為“硬暴力”與“軟暴力”,具體的區(qū)分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8年01月16日,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第九條中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xiàn)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
(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不難看出,“硬暴力”即指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為后盾,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綁架等暴力犯罪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基礎是暴力,無暴力則無黑社會,作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人合性機構,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說是金錢與暴力的結合。暴力在三個層面上具有重要意義,其一,對內暴力可以對組織成員進行行為強制,以達到普遍的服從;其二,對外為達到吸收、掠奪、霸占財物的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充分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對不特定多的群眾進行暴力性活動;其三,必要的暴力活動展示,是犯罪組織考察新成員時常用的方法。
在實務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熟程度與硬暴力程度是成反比的。處于初級階段形態(tài)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要么被打擊消亡,要么開始調整。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其手段也是不斷作出調整。已經(jīng)具備一定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動用硬暴力時相當謹慎,會盡量利用組織在起步發(fā)展期積累的暴力聲譽,對群眾進行軟暴力威脅,或用“震場”“調解”“偷拍并揭發(fā)隱私”等軟暴力的方式進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迫使群眾或競爭對手妥協(xié)。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性特征應該是從“硬暴力”向“軟暴力”發(fā)展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15年10月13日)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因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xiàn)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否則,定性時應當特別慎重。”
實務中,如果某一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暴力、軟暴力、威脅明顯較弱,甚至沒有暴力、軟暴力、威脅行為,就是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行為特征。
二、行為的“組織性”
行為的組織性,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目的在于實現(xiàn)組織利益或者體現(xiàn)組織意志,同時也兼具有違法犯罪實施過程統(tǒng)一策劃指揮、多人參與、分工有序之意蘊。《刑法》對行為特征規(guī)定“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明確指出了“組織性”是“行為特征”最為關鍵的屬性。
根據(jù)《2018年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1)為該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謀取經(jīng)濟利益、樹立非法權威、擴大非法影響、尋求非法保護、增強犯罪能力等實施的;
(2)按照該組織的紀律規(guī)約、組織慣例實施的;
(3)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
(4)由組織成員以組織名義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5)多名組織成員為逞強爭霸、插手糾紛、報復他人、替人行兇、非法斂財而共同實施,并得到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默許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
《2018年指導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出現(xiàn)以上六種情形時,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但筆者探究立法本意并從自身多年的實務經(jīng)驗出發(fā),認為如需認定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即使出現(xiàn)六種情形也必須滿足兩個大前提:第一,代表組織意志實施。第二,為了組織利益。
其中第一點,代表組織意志實施。一方面,違法犯罪行為得到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可或默許。實務中比較有爭議的是“默許”。筆者認為,默許必須以組織者、領導者對違法犯罪行為事先知情為前提。如果事先并不知情,或者說主觀上缺乏明知,即使事后組織者、領導者出面“擺平”違法犯罪行為引致的“麻煩”,如賠償被害人醫(yī)藥費,也不能認定得到了“默許”。這是刑法責任主義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按照組織的記錄、慣例、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犯罪活動。換言之,如果組織者、領導者與組織成員之間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概括性的約定,可以認定形成了概括性、總體性的共同故意時,一般可認定為組織行為。
而第二點,為了組織利益。實施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犯罪組織謀取利益,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其他個人目的。比如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jīng)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反之,如果是組織成員僅僅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并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在實務中,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所以區(qū)分組織犯罪和組織成員個人犯罪,是一大難點。但這一問題不僅對“行為特征”的認定有重要影響,也關系到組織者、領導者應對哪些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認定哪些行為是組織犯罪,哪些行為是個人犯罪,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但代表組織意志實施、為了組織利益,一定是確定行為“組織性”兩大前提,如果不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接下來無需再考慮誰組織、誰實施或以何種名義實施,此時的行為已然不屬于組織的行為。大都尚處在初期發(fā)展階段。
從實踐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實現(xiàn)非法控制,要獲取經(jīng)濟收入維持組織基本運轉并發(fā)展壯大,要尋求非法保護避免打擊處理,要形成對他人的心理強制或威懾,需要“多管其下”,實施多種犯罪,僅憑單一犯罪行為幾乎不可能實現(xiàn)非法控制。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往往從事組織賣淫、販賣毒品、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為尋求非法保護逃避打擊,往往需要賄買國家機關特別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為形成對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往往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犯罪活動。從已經(jīng)審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看,沒有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實施多種犯罪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強調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行為樣態(tài)多樣化特征,對于嚴格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打擊范圍是十分必要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助于將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專門從事某類或幾類特定犯罪的犯罪集團區(qū)分開來,避免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范圍的不適當擴大。
筆者認為,考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必須用聯(lián)系的觀點,把握其與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互作用、相互關系,才能抓住行為特征的本質屬性。因此本文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暴力性”、“組織性”、“違法犯罪性”、“多次性”與“多樣性”五個方面來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并結合筆者多年的實務經(jīng)驗著重就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淺談自己的體會與見解,以期對司法實踐有所助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回到解放前上一句?
回到解放前上一句是辛辛苦苦幾十年。這兩句話在民間流傳了很久,意思是說幾十年的奮斗毀于一旦奮斗不容易幾十年的辛辛苦苦積攢的一些財富由于不小心,由于不認真,由于不努力全都毀一代。
辛辛苦苦幾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原來是說由富變窮,現(xiàn)在比喻成績一瀉千里,由好變壞。現(xiàn)在這句話用于所有的努力和積蓄白費了,成了窮光蛋。這句話的來源七十年代末改革初期,農村的包產到戶政策落實后,一些鄉(xiāng)村干部的怨言,是當時記者寫大寨時的一句話。
解放的政治學含義
精神方面精神解放指擺脫精神的桎梏,如政治、宗教給人的枷鎖。物質解放,通過改善人民物質生活條件,使人獲得更多的自由,常與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相適應。
如通過工業(yè)革命之后,隨著機械化水平的提高,使人擺脫繁重的體力勞動,同時使人有更多時間享受物質文明的成果,促進社會文化的發(fā)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一詞經(jīng)常用于特指中國革命勝利新中國成立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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