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的條件與限度?
通俗來說,可以這樣認為。
判處死緩的結果有兩種:
一是通過考驗期,順利減刑,一般減為無期
二是未通過考驗期,執行死刑;
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間為2年.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若無重大過錯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可減免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死緩的使用的目的是為了提倡國家有關的在死刑執行上采取的一些原則,例如死刑限制原則,死刑執行慎重原則等。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法律規定: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1、死緩要件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2、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3、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一、死緩限制減刑什么意思
1、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是,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具體是:
(1)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2)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是什么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緩限制減刑能減刑嗎?
死緩的并不是都能減刑。死緩與死刑的區別: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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