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逮捕的期限最長是多久?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最長期限是20天。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批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批準逮捕期限是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什么是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_批準。人民檢察院審_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準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發現民事主體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之后,那么可以書寫書面的逮捕請求,只要檢察院核查確定已經滿足了逮捕的條件的,那么會按照既定的規定批捕該逮捕請求。若是滿足了批準的條件,那么需要在20內同意請求。
特殊情況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 日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
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此兩種情況下,批捕的期限會延長。
批準逮捕的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之后,檢察機關應當是在7天之內做出最終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所作出不允許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濟措施,也就是可以申請復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請問逮捕令和搜查令是什么部門發的?
請問逮捕令和搜查令是什么部門發的?批準逮捕的主體是檢察院或者法院(僅限刑事自訴案件),有權簽發搜查令的單位,有公安部門,檢查部門,邊防部門,海關部門,緝私緝毒部門,食品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系統管理范圍內的搜查,偵查,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逮捕令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制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擴展資料:
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對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依法對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索、查找的執行措施,稱為搜查。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
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著裝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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