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章確定,現簡要歸納如下:
第一、級別管轄:
1、以基層法院管轄為原則;
2、中級法院管轄:國務院部門及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海關處理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國范圍內重大、復雜案件一審。
第二、特殊情況: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轄和交叉管轄:經高院批準可集中管轄。
3、上下級交叉:上級法院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但上級法院不能將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案件管轄權怎么確定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指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一、約定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與司法解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其他管轄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法院受理的案件,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以在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送達后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民事案件屬地管轄原則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對于什么是地域管轄感到疑惑。什么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其實就是根據地域來確定該地的人民法院是不是具有管轄權。下來就由給大家介紹有關民事案件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民事案件屬地管轄原則 在起訴的時候,案件根據地域確定是否有管轄權就叫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土地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轄區對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分工。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基礎上,從橫的方面來確定案件由哪個法院來受理。那么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有哪些呢?
二、民事案件地域管轄的類型 (一)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除法律特別列舉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轄制度。一般地域管轄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在原告應被告原則基礎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這樣規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二,基于上述情況,當然也就便于通知、調查取證與執行。其三,適應了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區域性特點。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在管轄上有兩種結果:一是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二是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則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即出現共同管轄。 (二) 特殊地域管轄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我們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轄的兩種形式:其一,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二,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這也是特殊地域管轄之一種,它排斥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而由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負責管轄。所謂不動產,是指形體上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不動產的訴訟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說是訴訟管轄制度中的一個慣例。是糾紛或爭議的內容包含了主體所擁有的不動產物的物權。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動產所有權、使用權發生糾紛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擴建等而起訴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等等,總之,作為所爭議的內容必須包含不動產的物權。 (三)共同管轄行政訴訟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個訴訟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轄權,共同管轄可以發生在兩種不同的條件下:其一,法律所規定的管轄標準各異,因而導致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二,法律規定的管轄標準是同一的,但由于當事人的復合因素而導致的共同管轄。出現共同管轄局面時,各管轄法院在法律上都有對本案的管轄權。盡管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是實際只能由一個法院來行使這種管轄權,行使管轄權的法院須屬于這些有管轄權法院中的法院。最終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本案,只能根據原告當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法院同時起訴的,則依客觀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即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管轄。三、注意事項 屬地管轄原則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確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的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即所在地還是所屬國家有司法管轄權,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轄權限。另外有屬人管轄原則,屬人兼屬地的混合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基本的原則是“原稿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為主,原稿住所地法院管轄為輔”。《以上就是整理出來的關于民事案件屬地管轄原則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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