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最長時間是多久
一、逮捕最長時間是多久
1、逮捕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內,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案情疑難復雜的,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審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七日內作出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審判期限是多久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期限一般是多久?
批準逮捕期限是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的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逮捕 犯罪嫌疑人 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 羈押 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2個月。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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