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人怎樣爭取緩刑?
很多犯罪行為人因為實施了一些犯罪行為,被判處了 刑罰 ,但是對于一些情節比較輕微的,是可以判處 緩刑 的,所以這些犯罪行為人都會想盡辦法,請 律師 ,在審判的時候認錯態度非常的好,所以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就會根據這些條件判處緩刑。那么行為人怎樣爭取緩刑,具體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怎樣爭取緩刑 爭取緩刑,就要有 證據 證明自己符合緩刑的條件。 《 刑法 》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 累犯 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有前科的人可以判緩刑嗎 只要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就可以判緩刑,但是如果前科已經構成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 管制 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犯罪行為人 怎樣爭取緩刑 ,如何爭取緩刑,這個應該是犯罪行為人罪關注的問題,判緩刑和沒有判緩刑的差別是非常大的,雖然緩刑的執行期間一般為五年,五年時間里,不能夠不經過同意就離開自己的居所地,但是相對于被刑罰處罰來說,待遇要好非常的多。
緩刑最多可以緩幾年
緩刑的年限具體如下:
1、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2、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一、可以緩刑的條件如下:
1、犯科情況較輕的;
2、有悔罪表現的;
3、沒有再犯罪的可能;
4、宣布其對所寓居的地區沒有不好的影響的。
二、被判緩刑后的限制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總之,緩刑最多可以緩五年的時間。緩刑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緩刑與死刑緩期執行是截然不同的概念,需要在認識和運用中加以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多久解釋如下: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兩個;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4、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這樣不利于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5、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于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6、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緩刑并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實踐中,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那么才有可能同時宣告緩刑,而緩刑的考驗期則是根據具體判刑的刑期確定的。
判拘役百分之九十九都是緩刑嗎?
這要看具體情況的!拘役是可以適用緩刑的,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
1、數罪并罰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數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經濟犯罪司法解釋曾明確規定對經濟犯罪的被告人數罪并罰時不適用緩刑。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一人犯數罪不宜適用緩刑。上述法律和解釋雖規定不盡明確,但其精神實質是明確的,即數罪并罰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
2、不認罪的。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現。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不承認,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有悔罪表現。即使所犯罪行較輕,但拒不認罪,同樣不宜適用緩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沒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所謂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見其犯罪情節較重,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類案件要適用緩刑都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如有自首或立功情節,未成年人或從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實為根據,不能為了要適用緩刑而大幅度的在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上做文章。而且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不能適用緩刑;對于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分為兩種,一種是可以適用緩刑,另一種就是應當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的規定,在滿足緩刑條件的情況下,針對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以及年齡已經超過了75周歲的人,那么就是應當適用緩刑,除此之外都是可以適用緩刑,而不是必須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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