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最多拘留多長時間
派出所沒有權利決定拘留,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有權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決定拘留。但派出所可以依法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行政拘留不超過十五天,而刑事拘留不超過37天。
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zhì)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役適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于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依據(jù)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jù),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j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拘傳證多長時間限制?
想要清楚 拘傳 證多長時間限制這個問題,首先清楚下面幾點: 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措施的,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 羈押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 刑事訴訟 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法律依據(jù): 《 刑訴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傳喚 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警察傳喚最多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被公安局傳喚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對于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這些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一般不能超過24個小時。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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