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后還能取保出來嗎
檢察院批捕符合取保條件是可以取保的。取保候審后刑事案件依然在進行中,并且取保候審人要保證能隨傳隨到。取保候審指的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臨時性強制的措施,我國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可以對沒有必要逮捕,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之后,刑事案件是還在進行的,取保候審人要能夠保證隨傳隨到,依法遵守法定的義務,若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是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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