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如何減刑
對于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對象條件,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于自由刑的范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于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采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2、實質條件,減刑的實質條件,因減刑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犯罪人提出的減刑必須具備的實體條件。只有符合這一條件,才能得以減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只能適用于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這是適用減刑的實質性要件。之所以稱其為實質性要件是由我國減刑的宗旨和目的而決定的。社會主義國家適用減刑的目的旨在通過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績,激勵其繼續努力改造,逐步減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使其不再危害社會,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否減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標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此,我國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為減刑的最根本的實質性要件。我國學者還有把這一條件稱為主觀條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必須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這是減刑的主觀條件。從減刑制度的立法宗旨來看,減刑本身旨在運用刑罰評價手段的權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績,引導并激勵其繼續努力,同時通過榜樣的力量來鞭策其他罪犯,促進全體犯人的共同進步。這種主觀條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減小,有一定根據。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觀表現,稱為主觀條件易于造成誤解。為此,我們傾向于把法律規定的減刑必須具備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稱為減刑的實質條件。3、限度條件,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后,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受賄罪被判刑以后應該怎么減刑
受賄罪判刑后,減刑方法為:被判處受賄罪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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