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收入的金額和情節,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貪污罪的處罰。索取賄賂的重大處罰。受賄金額大或有其他重大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按累計受賄金額處罰。金額大、金額大等情況的認定:受賄金額為3萬~20萬,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金額大,應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處罰金。受賄金額為1萬~3萬,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重大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處罰金:(1)多次受賄的;(2)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黨紀、行政處分的;(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4)贓物被用于非法活動的;(5)拒絕接受贓物的下落或拒絕不協助追繳工作的;(6)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損的;(8)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貪污或受賄數額在20-300萬,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受賄數額在10-20萬之間,如有以上8種情況之一,應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受賄金額在300萬以上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受賄金額在150萬到300萬之間,如有以上8種情況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符合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律依據:1、對犯受賄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3、犯本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4、犯本罪,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5、索賄的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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