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挪用資金罪判刑
犯有 挪用資金罪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 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 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 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 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 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 挪用資金罪量刑 。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適用緩刑 :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 共同犯罪的主犯 ,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挪用資金坐牢后無力償還
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服刑結束后出獄,仍然無力償還的,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還款,如果是沒有收入來源,又鐵勞動能力的,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一、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必須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到執行程序終結為止。
1、挪用公款坐牢出來以后仍然沒有還款不需要再坐牢了。也不會連累家人。既然已經判刑坐牢了,那就是說因挪用公款所應承擔的罪責已經承擔完畢,不能因此事再次坐牢。
2、出獄后無力償還可以分期還款,拒絕償還挪用的資金,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請求。若出獄后沒有收入來源,或者是已經喪失了勞動力,法院會中止執行。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服刑結束后出獄,仍然無力償還的,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還款,如果是沒有收入來源,又無勞動能力的,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1、挪用資金罪的處罰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的輕重情況來決定,數額越大性質越惡劣,處罰就越重。
2、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銀行職員、公司的管理人員挪用資金,此時無疑會給就職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一旦挪用資金的行為被發現,輕則會被單位要求返還資金,并且責令支付罰款,重則會被判處刑事責任,且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舊需要將挪用的公款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以上三種情況會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第二款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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