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
法律分析: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死緩改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一、死緩改有期徒刑最少多少年
1、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
2、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不需要必須等到2年期滿,原則上發現故意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即可報請核準執行。
二、死緩改有期徒刑條件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后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后,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
三、有期徒刑刑罰內容
1、有期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3、有期徒刑的基本內容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第九條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緩限制減刑規定
我們國家的刑法中對于一些犯罪的減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說是無限制的減刑的,那樣的話判刑就失去了意義。那么死緩限制減刑規定有哪些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二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應當適當從嚴。 第十三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五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清楚的知道,對于死緩犯我國并沒有規定不得減刑,但可以限制對死緩犯的減刑。往往都是對那種罪刑十分嚴重的死緩犯,在判決死刑緩期兩年的同時限制對其進行減刑。
死緩最多判多少年
法律主觀:
死緩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處罰方式,全稱是死刑緩期執行,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判“死緩”緩刑到期后,一般可以改判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很少有再執行死刑的。如果在緩刑期間表現惡劣的可能仍會被執行死刑。至于判了死緩的人得多少年才能出獄,這個沒有定論,但通常都是在二十年左右吧,根據具體表現可能更少。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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