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設備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冰毒、海洛因十克以上的,運輸毒品罪行為人為了他人代購。
請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投案的,屬于從中牟利并販賣毒品罪。對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解讀。
另一方面是代購數量較大,超過一般的吸食吸食量的。如果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不再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而是直接認定為運輸毒品罪十克以上,量刑會在七到十五年五十克以上,十五年無期死刑。另一方面就是比較常見的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量比較小,也達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準。十克以上按照規定來講,沒有牟利,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加價牟利,就會被界定為販賣毒品。
根據1994年出臺的兩高的司法解釋規定,販賣假的毒品需要區分知情與否。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 詐騙罪 。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涉嫌構成 販毒罪 。 3: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 毒品犯罪 (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10)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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