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條件最新規定
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逮捕條件最新規定如下: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溫馨提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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