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區別包括: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管制是集中管理;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于罪行性質輕,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是派出所。
5、待遇不同。判處拘役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而判處管制的犯罪人員參與勞動實行同工同酬;
6、折抵刑期不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而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計算方式不同。拘役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管制的刑期,由人民法院依據犯罪情節判刑多長時間,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適用范圍不同。拘役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而管制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罪中。
拘役的適用對象: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相關法律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管制的適用對象:管制適用于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管制適用的特點
1.管制適用于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脫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
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1、從定義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2、從期限區別管制和拘役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并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拘役的適用范圍
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管制的適用范圍
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并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法律分析:(一)依法適用管制刑。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符合現行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適用管制刑的,應當毫不猶豫地適用,決不能因為管制刑適用中存在一些問題或者受重刑思想的影響,不適用或少適用管制刑。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少捕、少殺”,是我國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對輕微的刑事犯罪,采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在監禁刑與非監禁刑的臨界點上優先適用非監禁刑,應是我國刑事政策的題中之義。這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拓寬管制刑的適用范圍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管制刑的適用范圍,應當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來確定。一切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低輕沒有關押必要的犯罪分子,均可考慮適用管制刑。按照這一標準,現行刑法典按照犯罪性質來確定管制刑的適用對象從而將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排除在外,是不科學的,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仆,其職權來自于人民,其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從事犯罪活動,正是其宗旨觀念淡化的表現。對職務犯罪適用官職,讓犯罪人在人民群體的監督下從事無償公益勞動,即可以促使他們重新樹立宗旨觀念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又可以充分體現我國刑罰的人民性質,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三)對特殊群體優先適用管制刑。所謂特殊群體,主要包括犯罪情節較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和女性犯。青少年時期,正是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成長階段,意志比較薄弱,可塑性很大。青少年犯罪,主觀惡性較小,易于扶正。而短期自由刑對青少年犯比成年犯更容易打上深刻的犯罪烙印,更容易交叉感染形成監獄人格。開放式行刑方式,使青少年犯不與家庭及社會相分離,能夠繼續得到父母家人、學校老師的關愛教育,對學業、就業沒有明顯的影響。否則,青少年犯一生的方向都可能改變。對女性罪犯適用管制刑,則是因為女性犯罪具有較強的榮辱性,將女性罪犯置于開放的社會中行刑有利于匡正其扭曲的人格,避免給一些已經在婚姻、就業方面處于劣勢的女性罪犯雪上加霜。同時,女性在撫養、關懷子女健康方面起著主要作用,對女性罪犯適用管制刑,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子女和家庭的不良影響。對特殊群體優先適用管制刑,可以通過刑事政策來調整。關于過失犯罪,有的學者認為不適用管制刑,因為過失犯罪人不具備犯罪的動機和目的難以體現反社會的人身危險性。在此認為,這其實是對管制刑內容的一種誤讀。限制自由,不僅是預防犯罪人再犯的需要,更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因此,社會危害性應是限制自由刑適用范圍的最主要標準。為避免監禁刑交叉感染的弊端,將主觀惡性較小的故意犯置于社會中行刑,卻將根本不具備犯罪動機的過失犯一律投進監獄接受感染,這既不符合邏輯,也有失公正?,F行刑法只對故意犯罪適用管制刑,一是基于歷史原因,管制所適用的反革命罪、貪污罪等主觀上皆為故意;二是因為過失犯罪的成罪標準較高,而管制刑的懲罰性較弱,適用管制刑有違罪行相適應原則。如果較小的社會危害是由過失造成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罰金或非刑罰處罰方法,沒有必要適用主刑。管制刑增加了懲罰內容后,完全可以適用于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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