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2.執行方式不同:拘役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緩刑暫不執行刑罰,如果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或沒有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刑事案件中緩刑嚴重還是拘役嚴重?
緩刑和拘役沒有可比性,拘役是刑事處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拘役和緩刑還有以下區別:
1、拘役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表示暫不執行收監;
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緩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綜上所述,緩刑跟拘役之間是不能相比較的,另外,雖然我國法律制度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這并不代表所有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一定可以緩期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