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認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定罪
挪用公款5000-10000元可以定罪。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如下:
1、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3、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jié)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jié)。
4、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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