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自首能夠減刑多少
行為人投案自首能減多少刑沒有固定的標準,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幾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
2.自首的時間;
3.自首的原因及動機;
4.交待罪行是否徹底;
5.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
這五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投案自首能夠減刑多少
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自己主動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那么,究竟哪些情況下算是自首呢下面由法律經驗為您整理介紹。 一、“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一)自我主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他人幫助投案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2.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罪行 (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二)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四)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的對象是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主動投案自首能夠減刑多少
投案自首能減輕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判處死刑的罪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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