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賠償是否構成敲詐
法律主觀:
如果具有合法理由,索要偏高不構成敲詐。賠償應根據 醫療費用 、 精神損失費 、療養休息期間 工資 、療養休息耽誤的經濟損失決定,若索要賠償過高,則可能構成 敲詐勒索罪 ,會被依法判處 刑罰 。 敲詐勒索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就是以恐嚇或者是威脅的方式而非法占有他人的錢財,但對于此罪數額再大也不會按死刑來進行判決,最高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要求賠償算敲詐嗎
不算。敲詐勒索罪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對實施對象沒有權利要求時,其索要錢財沒有任何權利依據,那么可認定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實施對象具有權利要求即行為人索要錢財具有正當的權利依據,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非法占有,即使索要的數額過高,一般也以維權過當處理。
一、索賠過度屬于敲詐嗎
1、索賠過度不屬于敲詐,索賠過度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維權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碰到敲詐勒索怎么辦
1、尋求法律的保護才是正確的做法,敲詐勒索和詐騙有一點不同的是,騙子自覺騙得差不多可能就收手了,而敲詐勒索的人往往得手一次就想要第二次,接著第三次、第四次,是個無底洞,與其長期受人脅迫,不如及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只有情節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受刑事處罰;否則就只是一般違法行為,應當受行政處罰。
三、敲詐罪立案標準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
一、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 民事糾紛敲詐勒索界定是有合法請求基礎,沒有使用威脅等暴力手段。判斷敲詐勒索罪與民間糾紛的界限,主要不在于數額的多少,而在于其是否有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如果在協商中沒有運用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對方恐懼,沒有強行索要,而只是談判過程中提出了一個主張,那就不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民事糾紛問題咨詢 申請輕重傷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管是否構成犯罪,都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數目,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對方。 三、敲詐勒索罪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界定 敲詐勒索罪犯罪中止與未遂的界定裁判要旨在敲詐勒索犯罪中,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威脅,將指定被害人把錢財放于某地點的信息發給被害人后,即屬于犯罪行為終了。行為人即使放棄犯罪而沒有到指定地點取財,屬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案情2010年5月5日16時許,被告人林榮培在廣東省珠海市灣仔郵局,以“湖南鴨子幫”的名義,用特快專遞方式寄給被害人珠海市金鼎精藝珠寶有限公司老板溫乃棉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幣萬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時將上述款項放于珠海市香洲區南坑市場門口第二個垃圾桶內,否則準備6月1日前給其兒女收尸。被害人溫乃棉收到恐嚇信后報警。5月8日18時許,公安機關在南坑市場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榮培沒有到現場取錢。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榮培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林榮培辯解稱,其對原老板溫乃棉有意見,只是為了泄憤,沒有真正敲詐勒索的故意,也沒有到“恐嚇信”指定的地點收取“勒索”的款項,屬于犯罪中止。其辯護人提出,林榮培在恐嚇信寄出后,主動放棄犯罪,致使勒索財物的結果沒有出現,屬于犯罪中止。裁判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榮培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寄恐嚇信威脅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林榮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被告人林榮培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林榮培以其行為屬于犯罪中止、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0年12月8日,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評析一、本案屬于實行終了的未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作為侵財型犯罪的敲詐勒索罪,通常情況下行為人獲得利益與被害人損失利益是統一的,但有時并不統一,即行為人事實上沒有獲得利益而被害人的利益卻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我們如何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形態?筆者認為,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犯罪形態的認定應當以法益損害為標準。刑法中關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罪狀表述,只是為了使構成要件所反映的對法益的侵害性達到犯罪程度,或者為了區別此罪與彼罪。即使刑法對行為人主觀上追求利益的目的有要求,但在行為人目的沒有達到的客觀情形與對被害人造成客觀實際損失不統一的情況下,還應當領會刑法背后的實質是對法益侵害性的要求,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評判。所以,敲詐勒索罪的犯罪形態的認定與一般盜竊、詐騙型犯罪一樣,屬于結果犯,認定既、未遂的標準,就是看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客觀上是否對法益——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際損害。本案中,被告人的敲詐勒索犯罪實施完畢,屬于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具體如何理解“實行終了”,在不同的罪名以及具體罪名的不同具體案情中認定有不同,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理解、認定。例如在敲詐勒索罪中,如果行為人威脅被害人于某個時間將財物直接交付給行為人本人手中的,該情形應當以“財物的交付”為實行終了,因為行為人除了傳達敲詐勒索信息之外,還有直接接收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而本案中,行為人威脅被害人將財物放于某地,因為不存在直接交接財物的過程,故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實行終了,應當以威脅信息發送至被害人為認定標準。 四、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界定是什么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主要是: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沒有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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