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自首有以下的表現形式:
(一)犯罪以后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二)犯罪以后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三)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四)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五)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為送子歸案;
(六)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視為自首。對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這些并非涵蓋一切自首的法律行為。
自首 減刑 多少應由法院根據具體情節決定。自首屬于法定減刑的情形,是可以減刑的。具體由法官裁量。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的除外。
法律客觀:《 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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