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坦白還是悔過
甲因盜竊被公安機關逮捕。在審訊期間,甲主動交代曾實施過搶劫犯罪。甲交代搶劫犯罪的行為屬于什么?如果其所交代的搶劫事實是公干機關尚未掌握的(含沒有報案),屬于自首。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盜竊罪自首怎么認定
盜竊罪自首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來認定。犯罪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認定為是自首。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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