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量刑原則是怎么的?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 采取強制措施 ,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 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對訴訟案件進行判決,是根據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但存在自首的情況下,是肯定會減輕相關的判決結果的,累犯也是適用于自首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還應當根據累犯是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來進行處理。
投案自首的量刑規定
根據我國《 刑法 》規定,對于 自首 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情況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的,就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一般認為被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可以視為較輕之罪,否則就是較重之罪。 對于自首情節要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么
誰都不可避免的在一時沖動的情緒之下做出一些比較過激的行為,可是當錯誤已經犯下,冷靜下來以后就應該知道勇敢的去選擇面對才是唯一的辦法,尤其是 刑事犯罪 行為當中的 自首 情節對量刑是有影響的。下面就可以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刑訴法 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 刑法 第63條規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 立功 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于自首犯應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寬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習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加以綜合評判。對于屬于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重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罰,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 證據 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被判處刑后,又檢舉出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這種行為司法機關偵破、審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體現政策,應按立功對待。 對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于雖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63條規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其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71條、處46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 死緩 或者其他 刑罰 。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 對于犯有數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數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范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二、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 特別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定的是特別自首(又稱之為準自首)。二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一般自首 成立的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何認定“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參照《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如 犯罪嫌疑人 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2、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的“特別”之處在于主體必須是依法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 特別自首者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實施的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 罪名 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性質的,則不屬于自首。但此時可以酌情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這是上述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綜上所述,刑訴法自首量刑情節的規定還是非常詳細的。而且在刑法當中提到了如果自覺主動 投案自首 ,承認罪責的話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并且在法律制度當中規定自首也分成特別自首跟一般自首這兩種情形,但是大家要注意那些犯罪行為特別嚴重的,比如殺害未成年人,好幾年以后才去自首的這些,不在從輕處罰的范圍之內。
主動投案自首的人如何量刑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自己主動自首的可以 從輕或減輕 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 采取強制措施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那么,究竟哪些情況下算是自首呢下面由法律經驗為您整理介紹。 一、“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一)自我主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他人幫助投案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2.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罪行 (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二)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四)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三、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的對象是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
通俗地講,“自首”就是自己檢舉、揭發自己。也就是舉報人將自己涉嫌違紀、違法和犯罪的事實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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