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多少個月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失業金領取金額怎么計算?
一、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1、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法定期限不同。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交費的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累計法規交費的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2個月。
3、累計消費時間。滿五年的,不足十年的。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4、累計交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金金額怎么計算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為:失業金就等于保險金申領時限乘保險金月派發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需求,保險金的申領時限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不等,時限的周期由交費的時間來完成相對應的判定;保險金的派發標準法規則需參考當地的實際情況。
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幾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分別是: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
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金有效期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失業金是沒有有效期的,只要符合失業金的領取條件,并且沒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那么失業金就是一直有效的,但是失業金的領取是有限制的,根據繳費的年限不同,最長只能領取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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