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收監的情形有哪些
監外執行收監的情形有: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2022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情形有: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三)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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