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意思是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屬于一種資格刑,具有明顯的政治性,以剝奪犯罪人一定資格為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所剝奪的權利具體有: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言論自由、出版書籍文章等內容的權利;
3、游行、示威的權利;
4、參加集會、結社的權利;
5、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6、擔任國企、私企、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權利。
作為附加刑適用時,根據相關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另外,在一些如故意傷害、盜竊等罪行嚴重性不如上述罪行,但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惡劣,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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