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2、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時間是幾小時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非法拘禁的構成條件如下: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刑期是多少年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等級,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綁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執行拘留最長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一般來說國家機關確認當事人存在一種犯罪的可能就說明手中已經已有確實的證據,所以規定了限制時間也是為了提高機關的效力。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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